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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規劃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得抵充雇主責任。


  • 勞基法第59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

  •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

  •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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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以ING安泰人壽保單條款為準《上述法條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